关于启用《云南省生产性废旧金属销售单》的通知

    根据《云南省废旧金属收购治安管理条例》和省公安厅、省商务厅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《关于贯彻实施〈云南省废旧金属收购治安管理条例〉的通知》等相关精神,为切实加强对我省废旧金属回收行业的监管,建立健全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、运输、处理、利用体系,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国家财产安全,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经济秩序,经研究决定从2012年5月1日起,在全省废旧金属收购治安管理中启用《云南省生产性废旧金属销售单》,作为跨地区流通的凭证。